作者:黄思雪


用人单位因经营、管理需要,需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但对工作地点的调整是否合理的认定,实践中常具有诸多争议。本文拟对该问题进行探讨,以供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参考。


一、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1、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如果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作地点,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可能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


2、侵犯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如果变更工作地点不具备合理性,且对劳动者的工作、生活有重大影响,比如变更后的工作地点过远,需要加班加点或者因为变更后的工作地点无法与劳动者家庭生活所需要的照应,这些都有可能被认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3、触发劳动者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引发劳资纠纷:如果劳动者对变更工作地点不满意,认为变更给自己带来了诸多不便,可能会提出辞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这将会给用人单位带来人员流动的风险和成本,同时亦将引发劳资纠纷,增加企业的诉讼风险。


二、企业在单方变更用工地点时属于正常行使自主用工权的司法认定观点


司法实践中,关于变更工作地点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仲裁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并不单纯是判断工作地点是否变更,还会结合工作地点变更对劳动者的影响以及用人单位采取的补偿措施、变更工作地点的合理性等因素综合判断,以确定是否属于企业正常行使自主用工权的范畴及是否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在上述因素的判断时,各地实践观点并不统一,有法院观点认为,调整工作地点应当具有客观合理性,调整工作地点不能降低薪酬待遇,且一定要与劳动者反复协商,应当为地点变更给劳动者带来的不便进行必要的补偿或者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等等。


重庆高院关于8个疑难劳动争议法律适用意见法律适用问题专题座谈会纪要(二)第三条明确:工作岗位对应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均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而引发纠纷的,应当从是否确为生产经营之必需、是否显著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是否对劳动者的工作、生活有重大影响、是否对劳动者具有侮辱性、歧视性等方面,综合认定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具备正当性。诸多司法案例中亦采纳了上述观点。


故司法裁判机关在判断企业单方面调整工作地点是否是属于企业正常行使自主用工权时,一般会从企业单方变更工作地点行为的正当性、合理性、合法性、对劳动者的工作与生活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四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并予以判断,从而最终确定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中关于“用人单位具有调整工作地点权利的约定”是否可以作为企业单方变更用工地点依据的相关问题


实践中,用人单位为规避相应风险,常在劳动合同中作出“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约定,那么该种约定是否可作为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地点的依据呢?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2744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汪某同意服从恒大地产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对其进行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以及相应工资标准的调整”,似乎只要公司变更的工作地点符合“工作需要”的条件,劳动者就应当服从。这样过于宽泛的约定,往往无法体现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有失公平合理,故法院认为不能以上述条款约定作为认定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合理性的依据。故如若相关司法机关认定劳动合同中的相应条款不是公司变更工作地点的合理依据,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单方作出用工地点的变更,亦存在不被司法机关支持的风险。


四、用工单位在单方调整用工地点的注意事项


实践中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行为屡见不鲜,但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自主权的行使需符合法律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亦需考虑实际工作的需要,才能避免出现相应纠纷,建议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注意如下事项:


1、优化劳动合同条款。用人单位在制定工作地点条款时,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不可太广也不宜太窄,如约定 “全国”、“本省”、“任意工作地点”等,容易被认定为约定不明。但用人单位亦不宜将工作地点约定的过于具体,比如约定的工作地点具体到门牌号,未来如想单方面变更会极为被动。


2、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应当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首先变更工作地点是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等客观原因,且变更后的工资待遇应当不低于变更前的工资待遇水平;最重要的是变更不能过分增大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本,给劳动者生活、工作造成更大的负担。


3、充分考虑劳动者利益。在进行工作地点变更时,应当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利益和合理需求,比如是否需要为劳动者提供合理的交通补贴、食宿费用补贴、是否需要调整上下班时间等。这既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表现,也使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更具合法性。


4、协商是变更工作地点的前置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用人单位无论以何种原因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均需要首先与劳动者协商,争取协商一致,无论是否协商一致,均应对协商过程留痕。


5、如果协商变更不能达成一致的,相关劳动者仍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的,用工单位切忌主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不同诉求的劳动者给予不同的解决渠道,尽量采取风险较小的处理方式,同时需注意过程当中的证据材料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