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佼


2021年7月15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施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贯彻实施好《行政处罚法》,适应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新形势的现实需要,生态环境部于2023年5月8日公布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下简称《办法》)。


《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同时废止。


对比《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办法》的整体框架不变,总章节仍为八个章节,其中将第三章“一般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按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告知和听证、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信息公开的顺序进行分节规定,条款数目则由原来的 82 条增加至 92 条。


下面,笔者将结合参与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实务经验,对比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就笔者认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的几个亮点进行简要分享。


一、立案时限调整。


《办法》将立案时限由原来的“7个工作日”调整为“十五日”。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时限调整。


《办法》第五十七条将原来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调整为“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基于案情复杂等原因,经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时限可延期。同时,案件办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监测(检测)、评估、鉴定、认定、送达等的时间,均不计入案件办理的期限。


三、新增处罚种类。


《办法》按照《行政处罚法》等规定,新增了“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整治”等处罚种类。


四、《办法》细化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要求,突出标记规则的重要作用。


为充分发挥自动监测数据在环境监管中的作用,推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实行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行业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数据进行标记。经过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同时,《办法》明确,监测(检测)、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


五、细化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范围。


《办法》在原《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基础上,细化了重大案件集体审议的情形。


六、增加了调查中止和调查终止的情形,将其与调查终结情形加以区分。


针对调查终结的案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调查报告,移送进行案件审查;针对调查终止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结案审批表,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七、补充增加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在第三章“普通程序”中单独增加“信息公开”一节,对公开的主体、公开的内容、不予公开的情形、隐私保护、公开的期限、公开撤回等内容进行细化规定。


结语


在严格遵循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对原《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进行修订,征求意见后形成《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本次《办法》结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生态环境系统监测监察执法垂直改革等,在时限、权限、程序、执法方式等方面作出调整,确保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权的依法行使,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