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方思敏


案情简介:


费某入职申通快递之后,与申通快递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要求申通快递不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本人自行缴纳且后果自负,并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约定申通快递每月向费某支付200元的保险补助金。后费某以申通快递未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于2021年7月1日主动离岗且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申通快递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费某给予经济补偿金等要求。


争议焦点:


1、费某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是否有效?


2、费某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后以企业不购买社保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合理?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申通快递作为用人单位,理应依照法律规定,及时为费某办理社会劳动保险。不予办理的,应当予以经济补偿。


二审法院认为:《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确为申通快递统一拟定,供劳动者重复使用的格式文本,但该声明书中载明了社会保险缴纳与劳动者的重大利害关系,且写明“虽然公司严格要求严格参加社会保险,但本人自愿放弃不参加社保,坚决要求公司不为本人参加社会保险,并要求公司每月补偿社会保险补助金200.00元,本人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因未购买社会保险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己承担……无论发生任何事情,均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公司赔偿任何损失”,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上述条款的含义及后果有清晰认知,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确实相较于劳动者处于优势地位,但在劳动者未能举证证明其系受到用人单位胁迫出具上述书面放弃承诺,且已被明确告知了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声明内容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在现实生活中快递行业的就业特点表现为快递员岗位人员流动性强,快递员因就业不稳定等因素确有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个人应当承担部分并要求用人单位将社保费用以工资方式进行发放的特点。故本案中申通快递虽然提供了制式的《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但在该声明书上签字确为劳动者自愿所为。


本案中虽然申通快递与费某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但费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收到申通快递发放的社会保险补助金后,明确表示反悔并向申通快递要求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向社保经办机构主张要求申通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一)费某与申通快递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是否有效?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可约定排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可通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意思自治行为予以排除。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无效合同制度处理,视劳动合同内容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北京奥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实际上也支持了此观点,其中的裁判要旨认为,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由职工和用人单位约定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纳义务。


(二)申通快递是否需要向费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张冉、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18】鲁16民终2428号)中,法院认为虽然职工社保的声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但劳动者以不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按照这一观点,放弃社保申请的承诺只是不发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合意追求的法律效果,但承诺对劳动者自身具有拘束力,违背承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产生权利失效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承诺排除,并不意味着承诺行为完全无效。


但也有法院不考虑劳动者的行为是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认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笔者认为,本案中,费某与申通快递签署了《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该声明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是没有争议的。


至于申通快递是否需要向费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首先,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自身签署该《声明书》后的法律后果理应具有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和预见能力,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便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但在其自愿签署《放弃社保声明书》的情况下,又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其次,根据公平原则,任何人均不能从自身的过错行为中获利,如果将未缴纳社保的责任全部归咎于公司,并由公司承担未缴纳社保所产生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属于明显减轻、甚至是无视劳动者自身的过错,大大加重了公司方的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的精神。


最后,公司怠于缴纳社保的行为系劳动者签署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所导致。后续劳动者应当给予公司一定的合理期限来纠正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行为。只有当公司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有效履行自身义务的情况下,劳动者以公司未购买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才有合理性。综上,费某要求申通快递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应当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