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雪梅


2023年2月14日,国家体育总局网站上发布了一则动态《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在京成立》,动态显示:“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党组书记高志丹指出,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体育法规定的体育仲裁制度成为现实,为依法化解体育领域纠纷、保障体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体育仲裁制度,是2022年修订,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简称:《体育法》)中专章规定的体育纠纷争议解决机制。本文将结合《体育法》的第九章关于体育仲裁的规定,对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运行两个方面进行简要梳理和解读。


一、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体育法》,作为我国专门针对体育事业的一部法律,在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此后,一方面,虽然《体育法》经历了2009年、2016年两次修正,但均未对前述关于体育仲裁的规定进行调整,另一方面,我国并未就体育仲裁制度作出其他细化规定,因此,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此后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尚未真正落地。


2022年,新修订的《体育法》在第九章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体育仲裁”制度,将原来关于体育仲裁的单独一条原则性的法律规定细化为一章共十条具体性的法律规定,明确规定“国家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体育仲裁依法独立进行”,确定了体育仲裁的范围、权力架构和基础程序,至此,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基本框架初步建立。


二、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运行


(一)运行主体——国家体育总局、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


《体育法》(2022修订)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组织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制定体育仲裁规则。”根据该规定,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即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落实,依法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制定体育仲裁规则。


《体育法》(2022修订)出台后,国家体育总局于2022年12月22日审议通过《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了“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是由国家体育总局依法设立、专门处理体育纠纷案件的仲裁机构”。


结合上述规定,可以明确,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落实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其设立的体育仲裁委员会,是具体实施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主体,这也和本文开头提到的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的成立及其意义相对应。


(二)运行规则——《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体育仲裁规则》


国家体育总局网站上关于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的简介显示,该委员会是由国家体育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组织设立,根据《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和《体育仲裁规则》,依法独立处理发生在中国境内或与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有关的体育纠纷的专门仲裁机构。


结合上述简介和笔者的检索情况,目前,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运行规则主要为《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体育仲裁规则》。其中,《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内容分为五章二十七条,包括总则、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监督管理、附则等,明确了体育仲裁依法独立运行的基本原则、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的组成、组织架构和职责、仲裁员的聘任、权利义务等事项;《体育仲裁规则》内容分为八章七十八条,包括总则、受案依据和管辖权、申请和受理、仲裁庭、审理、决定和裁决、特别程序、附则等,明确了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办案程序、当事人权利义务等事项。


上述两个规则在《体育法》(2022修订)之后出台,但与其同日施行(即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落实了《体育法》(2022修订)关于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基本要求,及时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落地实施提供了规则指引和制度保障。


三、结语


综上,2022年是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一个分水岭,此前,我国对针对体育仲裁制度仅有单独的一条原则性的法律规定,此后,相应法律规定得到了细化,且明确了专门的运行主体,出台了专门的运行规则,这是从制度到落地的转变。这一从无到有、从有到细的过程,虽历时较久,但却属于突破性的进步,能够有效助力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对我国今后承办更多国际大型体育赛事,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