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帅


1.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能免责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劳动者出现工伤等情形时,用人单位也不能免责。


2.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聘用登通知书等能否视为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的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内容的书面材料(如应聘登记表、聘用通知书、员工登记表等)包括了劳动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并按该内容实际履行的,可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3.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月内按原工资标准支付;超过一个月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按照失业救济金标准(成都市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4.加班工资争议处理?


加班工资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 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 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争议案件中,只要劳动者提出基本证据或者初步证据可以证 明有加班的事实,即完成了举证。当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并管理的,用人单位即应当提供, 不能提供的应当承担不理后果。若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加班审批制度,劳动者仅以电子考勤记录主张存在加班事实的,一般不被支持。


5.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类津补贴能否单方面取消、降低? 


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有明确约定或者规定的,应当按照合同和规章制度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属于用人单位自主权范畴。即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取消、降低。


6.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遭受两次以上工伤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同时,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八条: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或不同用人单位就业时多次发生工伤的,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辞职交接期间发现怀孕,怎么办?


对于员工辞职后交接期间发现怀孕又不想辞职一事,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可以决定继续留任,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拒绝。


8.病假期间能解除劳动关系吗?


劳动者病假期间,如果是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如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并未到期终止,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时,还需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9.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违法,劳动者可否主张赔偿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违法且在起诉前(包括申请仲裁前)未补正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赔偿金。


10.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拒不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造成劳动者无法就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如何处理? 


劳动者离职后明确向用人单位要求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且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未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与未就业的工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在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内,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工资损失,应予支持。